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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 第8條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8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出租住宅時,應公告之,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申請資格。 二、出租住宅之坐落地點、建築物類型、樓層、戶數及每戶住宅面積。 三、出租住宅每戶租金及租賃保證金。 四、出租住宅租賃期限。 五、租金繳付方式及期限。 六、承租人應負擔之其他相關費用。 七、申請書表銷售方式及地點。 八、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受理機關。 九、受理申請之起訖日期。 十、先租後售相關規定。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七日,並刊登當地新聞紙三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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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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