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 第8條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8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出租住宅時,應公告之,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申請資格。 二、出租住宅之坐落地點、建築物類型、樓層、戶數及每戶住宅面積。 三、出租住宅每戶租金及租賃保證金。 四、出租住宅租賃期限。 五、租金繳付方式及期限。 六、承租人應負擔之其他相關費用。 七、申請書表銷售方式及地點。 八、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受理機關。 九、受理申請之起訖日期。 十、先租後售相關規定。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七日,並刊登當地新聞紙三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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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