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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9條

申請承租住宅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一份。 三、符合第七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切結書。 五、其他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規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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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