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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第六項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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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