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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 第4條

災區失業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促進券: 一、設籍於災區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目前無固定工作之證明。如因故無法提出證明,得以切結方式辦理。 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 驗證前條第二項身分所指定之文件。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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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