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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
› 第8條
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 第8條
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津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 申請: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及僱 用獎助名冊。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影本。 三、政府或政府機關委託從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所開具之推介卡 。勞工保險卡影本。 四、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而減少僱用外國人,另應檢附已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放棄聘僱外國人之配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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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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