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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311條

會議之程序,應依報告、討論及舉行選舉之順序排列;其以選舉為主者, 除舉行選舉外,其餘視需要酌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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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