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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315條
第 十一 編 集會管理 › 第 三 章 會議
會議結束後,出席人員應就開會情形及決議,簽報本機關首長或通知有關 單位人員,其有應執行或辦理事項應即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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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303條
會議之召開,除依照法令必須召開者外,應符合左列原則。一、能促進協調合作、溝通意見或集思廣益之…
第304條
會議之召開,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應行準備事項如左:一、確定主持人及出(列)席機關或人員。二…
第305條
會議主持人除必須由機關首長主持者外,應由實際負責且深入了解會議內容者擔任之。
第306條
會議出(列)席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或指定之代表參加;會議時間及…
第307條
會議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有關資料,應事先研閱,並就討論事項,預作發言準備。其須請示機關首長…
第308條
會議場所之佈置,依其性質及規模大小,參酌第二百九十九條各款之規定辦理之。
第309條
會議之規模較大者,除參照典禮之有關規定辦理外,應注意左列事項。一、準備休息場所。二、準備膳食…
第3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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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條
會議之程序,應依報告、討論及舉行選舉之順序排列;其以選舉為主者,除舉行選舉外,其餘視需要酌定…
第3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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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條
議事紀錄,應依其程序分別載明左列之事項。一、會議名稱及會次。二、會議時間及地點。三、出席人、…
第314條
會議事項有發布新聞必要時,另撰新聞稿,循新聞發布程序辦理。
第316條
會議之決定須執行者,應作適當之分工,必要時並予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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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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