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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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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313條
議事紀錄,應依其程序分別載明左列之事項。 一、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會議時間及地點。 三、出席人、列席人及請假或缺席人姓名。 四、主席姓名。 五、紀錄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及決議事項。 八、選舉事項 (如無從略) 。 九、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議事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分別簽署,以示負責。遇有重要決議案,應予 當場宣讀。 會議紀錄應儘速整理、核定,分送有關機關、單位或出 (列) 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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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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