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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第10條

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 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 ,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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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