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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第12條

第十條規定申請展延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基本資料: (一)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 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貯留、稀釋許可文件影本。 四、切結符合原許可載明事項之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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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