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 第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第6條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得依第三條檢具申請文件 ,合併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逕向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 前項許可,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 及審查結論核發。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