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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第8條

貯留或稀釋廢 (污) 水許可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之核准日期、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基本資料: (一)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及地址或座落位置。 (二)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 證明文件字號。 三、稀釋用水來源。 四、每日最大之用水量、廢 (污) 水、污泥產生量、處理水量、貯留水量 或稀釋用水量、回收使用水量、稀釋後排放水量等。 五、與廢 (污) 水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其每日最大生產或服務規模。 六、貯留或稀釋之原廢 (污) 水及稀釋後水質。 七、廢 (污) 水放流口數。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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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