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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 第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第5條
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共同設置貯留設施者,應共同申請貯留許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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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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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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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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