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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第13條

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於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 內,以書面敘明原因,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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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