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 第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第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貯留或稀釋廢 (污) 水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辦理。但已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取得貯留、稀釋之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者,得檢具該核准文件及申請表,逕申請核 發貯留或稀釋廢 (污) 水許可。 一、申請表。 二、基本資料: (一)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 證明文件影本。 三、檢具符合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規定之水污染防治措 施資料及文件。 四、屬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公告之事業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應 檢具符合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規定之預防管理措施及緊急應 變措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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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