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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第17條

考成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決議。但年終考成或另予考成考列丁等、專案考成,須經出席委員 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決議。 前項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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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