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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第3條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均分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考核評分,各項評 分標準,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表之規定。但業務性質特殊,規定項目不適 宜或各項目計分比率有變更之必要者,得由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報請各 該主管機關商請銓敘部另訂或調整之。前項考成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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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