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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各工程處為保養車輛機具,得報准設立保養場,各置場長一人 (由各級工 程司兼任) ,其他職員均就各工程處員額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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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