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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2條

各工程處為辦理路面、橋涵隧道或施工繁複之工程,得設工務所,每所各 置主任一人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由佐級 以上人員兼任) ;機械施工隊,每隊各置隊長一人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由佐級以上人員兼任) ;為辦理踏勘測量 ,得設踏勘隊及測量隊,所需人員均就各工程處員額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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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