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公路局各區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 第9條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各工程處為辦理公路養護工程得視事實需要,報准設立工務段,每段各置 段長一人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由佐級以上 人員兼任) ;但養護里程在二百公里以上或山區及離島之工段得加置副段 長一人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其他職員均就各工程處員額勻用。 各工務段為便利養護工程施工及指揮養護工作之需要,得設監工站,每站 各置站長一人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