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與建設 › 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34.04.29制定)

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34.04.29制定)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規範交通部公路總局的組織、職權和任務,目的在於明確公路總局的權責,以有效推動公路建設、維護和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5-22・共 1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為統一管理全國公路運輸、工程及其有關業務,設公路總局。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公路總局置左列各處: 一、總務處。 二、工務處。 三、監理處。 四、運務處。 五、材料處。 六、財務處。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總務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編擬、保管文件事項。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三、關於本局及所屬機關之人事事項。 四、關於財產物品之登記、保管事項。 五、關於員工之福利事項。 六、關於庶務及不屬其他各處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工務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路設計、建築事項。 二、關於公路保養、修理事項。 三、關於公路、輪渡事項。 四、關於公路器材之支配事項。 五、關於其他公路工程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監理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車輛牌照、路線執照,駕駛人、技工之登記、給照事項。 二、關於運量觀測,行車安全事項。 三、關於公路運輸機構之監督事項。 四、其他關於公路監理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運務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路車輛調度、修理事項。 二、關於行車考核、訓練事項。 三、關於物資儲藏、接轉事項。 四、關於公路通訊設備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材料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路運輸工程工具、材料之配製、儲備事項。 二、關於倉庫之設備事項。 三、關於燃料之化煉事項。 四、關於材料之採購事項。 五、其他關於公路器材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財務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經費之支配、調劑事項。 二、關於款項之收支、保管事項。 三、關於財產契據之登記、保管事項。 四、其他關於財物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公路總局設局長一人,簡任,承交通部部長之命,綜理本局事務,監督所 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二人簡任,輔助局長處理事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公路總局設秘書九人,其中四人簡任;餘薦任,辦理機要文件,及長官交 辦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公路總局設處長六人,簡任;分掌各處事務;副處長六人薦任或簡任,輔 助處長處理處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公路總局設警稽主任一人,簡任;掌理公路之保護、警衛及檢驗、稽查之 聯繫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
公路總局設醫務主任一人,聘任;掌理關於公路醫務、衛生及旅客之臨時 救護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4 條
公路總局設科長二十人至二十六人,薦任;科員一百六十人至二百一十人 ,辦事員五十人至七十人,均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5 條
公路總局設技正十人至十二人,其中八人簡任,餘薦任;主任督察工程司 一人,簡任;督察工程司十二人至十五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技士 十八人至二十人,薦任;技佐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 理技術事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6 條
公路總局因業務及技術上之需要,得聘用專門人員二十人至三十人,視察 十五人至二十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7 條
公路總局就業務之需要,於全國公路線得設公路管理局,於興築新路工程 時,得設公路工程局。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8 條
公路總局設會計處長一人,承主計長之命,並受局長、副局長之指揮,辦 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宜。 會計處需用佐理人員,由公路總局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科長、科員、辦事 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34.04.29制定)」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34.04.29制定)」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交通與建設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