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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34.04.29制定) 第9條

公路總局設局長一人,簡任,承交通部部長之命,綜理本局事務,監督所 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二人簡任,輔助局長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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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