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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34.04.29制定) 第17條

公路總局就業務之需要,於全國公路線得設公路管理局,於興築新路工程 時,得設公路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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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