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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34.04.29制定) 第5條

監理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車輛牌照、路線執照,駕駛人、技工之登記、給照事項。 二、關於運量觀測,行車安全事項。 三、關於公路運輸機構之監督事項。 四、其他關於公路監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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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