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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本局員工訓練中心分設教務、綜核二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科 (一)訓練法規之擬定與修訂。 (二)訓練計畫之擬定、執行與考核。 (三)訓練教材之編製與管理。 (四)教育設備與器材之規劃與管理。 (五)訓練資料之管理與證件之核發。 (六)講師(教授)遴聘。 (七)學員考選、報到、開訓、結訓。 (八)教育訓練之研究與發展。 (九)有開代訓及專業證照訓練。 (十)其他交辦事項。 二、綜核科 (一)員工訓練中心人事、福利及勞安業務。 (二)員工訓練中心年度預算編列、執行、控管及帳務管理。 (三)員工訓練中心公文收發及檔案管理。 (四)員工訓練中心財產管理,財物、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 (五)保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六)公務車輛之管理及維修。 (七)受訓學員住宿及供膳、差假勤惰管理、操行考核及保健業務。 (八)受訓學員文康體育活動之策劃實施、生活管理、輔導及獎懲案件之擬辨。 (九)學員乘車證之管理、製作。 (十)學員學習時數登錄。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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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