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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局政風室分設一、二、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考核、獎懲及訓練等管理建議。 (二)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檢討分析。 (三)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四)安全維護計畫之擬訂、督導及執行。 (五)危害及破壞之預防。 (六)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七)其他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二)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訂定督導考核防弊措施、政風法令宣導之執行及缺失改進。 (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六)廉政會報規劃執行。 (七)其他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機構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二)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三)訂定督導考核違反政風案件、政風檢舉案件之處理情形。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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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