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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
› 第18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18條
總工程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各項技術業務,副總工程司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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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局處理事務,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3條
本局除設企劃處、運務處、工務處、機務處、電務處、材料處等六處,分別掌理本局組織條例第二條所列…
第4條
企劃處分設企研科、開發科、地權科、綜核科四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企研科(一)鐵路建設營運中…
第5條
運務處分設營業、運轉、綜核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營業科(一)列車運輸系統之規劃及運輸績效…
第6條
工務處分設路線、橋隧、管理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路線科(一)養路計畫及軌道養護工作之研擬…
第7條
機務處分設行車技術、車輛、綜核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行車技術科(一)動力車、客貨車編組運…
第8條
電務處分設電訊、號誌、電力、綜核四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電訊科(一)電訊及照明設備之建設及…
第9條
材料處分設財務採購、工程勞務採購、綜核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財物採購科(一)建立財物採購…
第10條
本局秘書室分設一、二、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第一科(一)秘書室年度預算編列、執行、控管。…
第11條
本局行政處分設文檔、事務、出納、防護四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文檔科(一)局公文及處公文收發…
第12條
本局員工訓練中心分設教務、綜核二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教務科(一)訓練法規之擬定與修訂。(…
第13條
本局勞工安全衛生室分設一、二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第一科(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擬(修)訂、…
第14條
本局人事室分設一、二、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第一科(一)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之擬辦。(二)…
第15條
本局會計室分設一、二、三、四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第一科(一)年度預(概)算、分期實施計畫…
第16條
本局政風室分設一、二、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第一科(一)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
第17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其附屬機構;副局長承局長之命襄理之。
第19條
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協調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文稿綜合、核閱、代判及重要案件之管制事項…
第20條
各處、室、中心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並指揮監督各分支機構,副主管襄理之;科長承本單位主管、…
第21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局長核定施行。
第22條
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
第23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處、室、中心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
第24條
本局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第25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每週舉行一次,以局長、副局長、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各處、室、中心…
第2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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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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