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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8條

電務處分設電訊、號誌、電力、綜核四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訊科 (一)電訊及照明設備之建設及維修保養有關規章辦法之擬(修)訂或廢止。 (二)電訊及照明設備之規劃新設、移設、汱換改善及維修保養計劃之執行。 (三)代辦電訊及照明設備工程之規劃施作。 (四)編審電訊及照明器材採購規範與器材檢驗。 (五)電訊及照明設備障礙統計處理分析。 (六)電訊及照明設備失竊、損害賠償之財產處理。 (七)與局外單位有關電訊系統設備傳輸電路、電訊纜線、管溝徑路租用事宜處理。 (八)配合辦理電訊設備動員作業計劃。 (九)有線及無線電通訊業務有關使用執照之管理申請與註銷。 (十)鐵路電話及相關線路之申裝、移設及拆除事宜處理。 (十一)與電力公司協調電力照明相關配合事宜。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二、號誌科 (一)號誌設備設置規則、養護規章擬(修)訂。 (二)號誌新興計畫、改善計畫擬訂、規劃。 (三)號誌設備器材規範編審。 (四)號誌工程及材料驗收。 (五)號誌工程及維護預算審查。 (六)號誌系統設備採購及分配。 (七)號誌障礙統計、分析及彙報。 (八)號誌系統規劃及電路圖審查。 (九)號誌人員訓練計劃及實施。 (十)號誌設備財產減損、報廢審核及會勘。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三、電力科 (一)電車線及變電設備新設及維修改善之擬訂與審核。 (二)電車線及變電設備新設及維修改善之實施與考核。 (三)電車線及變電設備器材採購規範編審。 (四)電車線及變電設備器材檢驗。 (五)電車線及變電設備障礙之行車事故搶修報告處理。 (六)局外單位電訊電力線路跨越電車線設備處理。 (七)其他交辦事項。 四、綜核科 (一)電務處暨各電務段、各電力段、電訊中心人力運用規劃、訂定、執行、督導、考核。 (二)電務處文書、檔案、財產、物料、庶務、辦公廳舍、眷舍管理、帳務處理、勞安配備暨服裝貸與。 (三)電務處暨各電務段、各電力段、電訊中心年度預算編列執行控管。 (四)電務處訓練進修、電務證照審核發放、勞工行政、員工服務、員工管理及勞安等業務。 (五)電務處暨各電務段、各電力段、電訊中心工程考核。 (六)工程處理規章要點擬(修)訂。 (七)工程預算編擬、驗收決算、統計、施政計畫及業務資料彙報。 (八)材料、機具設備與車輛之請購、調配及各項報表彙報。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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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