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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 第17條

本局及所屬各級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資位職 務如附表之規定。 本局研究所之研究人員,訓練所之講師,機械修護所之工程人員,郵政醫 院之醫護人員,得視需要約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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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