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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 第2條

交通部郵政總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左列事項: 一、郵政事業計畫之擬訂及實施事項。 二、郵政業務之興革改進及推展事項。 三、所屬事業機構設立、合併、裁撤之擬議或核定事項。 四、國內郵件資費之擬議事項。 五、國際郵件資費及其他費率之釐訂事項。 六、國際郵件事務、雙邊協定、多邊協定、運郵合約之研擬及辦理事項。 七、郵政票券之設計報核及發行事項。 八、國內外集郵業務之規劃及拓展事項。 九、郵用物品器材之統籌採購、儲存及配發事項。 十、郵政局房屋建築與機械設備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督導施工事項。 十一、郵政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業務之督導推展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令應由本局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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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