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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 第7條

本局設人事處及會計處,各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 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前條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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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