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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 第11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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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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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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