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 第3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第3條

被害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申請居留(以下簡稱居留)許可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專案永久居留(以下簡稱專案永久居留)許可,應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民間團體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提出申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