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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第4條

被害人申請居留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或旅行文件。 三、經鑑別為被害人之相關文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由內政部核發居留證,其有效期間一年,並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長居留者,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居留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文件,向移民署提出申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長居留經許可者,其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延期一年,必要時,得再申請延長居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經許可居留或延長居留者,得持憑居留證及有效證件多次入出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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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