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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第8條

被害人申請專案永久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曾返回原籍國(地),有事實足認其人身安全已無危險之虞。 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三、經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單位)合法通知到場訊(詢)問,超過三次未到場。但因正當理由未能到場者,不在此限。 四、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之一。 五、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且期滿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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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