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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第6條

被害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因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得申請專案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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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