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 第7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第7條

被害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專案永久居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或旅行文件。 三、健康檢查證明。 四、最近五年內之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五、返回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說明書。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定健康檢查證明之檢查項目,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訂定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辦理。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害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 二、返回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事實及理由。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專案永久居留經許可者,由內政部核發專案永久居留證。 內政部審查專案永久居留,必要時,得會商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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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