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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第9條

被害人經許可專案永久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專案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專案永久居留證: 一、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二、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三、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且期滿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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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