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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鑑別為被害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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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