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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 第11條
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第11條
使用之罐頭食品容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進廠時,應抽取適量樣罐,檢查其品質及清潔等。 二、存放場所應合乎衛生標準。 三、金屬罐、玻璃瓶等容器使用前應洗滌乾淨,其方法為將容器倒置並以 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水沖洗為準。 四、在輸送、搬運、裝罐等過程中應避免碰傷,並防止夾雜物之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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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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