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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 第3條
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第3條
本標準所稱低酸性罐頭食品,係指其內容物達到平衡後,PH值高於四點 六並包裝於密封容器,且於包裝前或包裝後施行加熱殺菌處理保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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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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