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 第3條

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第3條

本標準所稱低酸性罐頭食品,係指其內容物達到平衡後,PH值高於四點 六並包裝於密封容器,且於包裝前或包裝後施行加熱殺菌處理保存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