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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 第8條
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第8條
原料殺菁處理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加熱殺菁時,應在規定之殺菁溫度與時間下行之。殺菁完畢後應迅速 冷卻,或立即作次一步驟之加工,不可拖延。 二、殺菁機應注意清洗,其用熱水殺菁者,應經常補充熱水及排水,以減 少污染。 三、冷卻及原料洗滌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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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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