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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包括製造、調配、加工低酸性非酒類飲料或水活性高於 零點八五之低酸性罐頭等食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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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