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 第19條

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第19條

殺菌後成品之冷卻用水,應使用經加氯消毒之冷水,其添加量至少在出口 處仍能檢出有游離殘餘氯零點二ppm以上之程度。其他與氯效果相當之 安全化學劑,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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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