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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 第10條

中小企業每次請領補助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申請之機關(構)為 之;經審核屬實者,依規定發給補助金: 一、中小企業創新計畫執行報告表。 二、領據及請領清冊。 三、增僱員工出勤紀錄。 四、增僱員工薪資清冊或其證明文件。 五、投保單位及增僱員工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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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