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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 第7條

申請補助之中小企業,增僱符合前條規定之受僱員工,應於申請期間檢具 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機關(構)申請補助,並 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中小企業創新計畫申請表。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增僱員工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符合前條第一項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符合第五條及前條規定之承諾書。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計畫申請表所列事項須變更時,應敘明理由、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 估,以書面資料向原受理申請機關(構)辦理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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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