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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 第13條

中小企業於增僱員工到職及離職後七日內,應向原受理申請之機關(構) 回報。 中小企業與增僱員工須配合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授權執行之機關(構) 進行實地及電話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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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