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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 第5條

本辦法補助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供之增僱工作機會應符合勞動相關法規規範,且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非屬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理容 、三溫暖之行業。 三、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中小企業為 公司者,其公司淨值以正值為原則。 四、於申請補助前六個月內無非法解僱員工情事。 五、最近一年內無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之相關規定,其情節重大者。 前項內容,中小企業應以承諾書具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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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