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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 第11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11條
調解小組於調解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或團體鑑定,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諮詢或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當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鑑定人員及諮詢專家、學者之迴避,準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第十二條
關於調解委員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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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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