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 第8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8條

他方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調解會陳述意見,並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申請機關(構)。 調解過程中,任一方當事人向調解會提出之文書,應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他方。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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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